后勤保障

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10-16

陕行院发�2006�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校园教学、办公、生活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党委领导、群众路线、预防为主、从严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家教委《高等院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
  第三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按�“谁主管,谁负�”的精神,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三级责任承包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使三级责任承包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加强法治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及家属子女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居住的个人以及进入学院内的其它人�
第二章校园大门秩序管�
  第六条本院师生员工及临时工进入校园须佩戴校徽或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外来人员进入校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听课证等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凡找院领导进入者,须电话征得院长办公室同意或院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进入学院,须持合法证件,经院长办公室同意后,进行登记方能进入;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七条禁止小摊贩及各类推销人员进入院内,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搞其它非法性经营活动�
  第八条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非学院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院内,确需进入院内者,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但必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的地方。非学院机动车辆,不准夜间在校园内及家属区停放;确需停放者,须经保卫处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九条大宗物品出门应持物品出门证,携物出门证经学院校产科盖公章和部门(系、处、室、馆)领导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学院和家属院大门实行定时开关。师生员工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入,特殊情况应事先说明,关门期间出入校门者,凭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出入。禁止翻墙翻门出入�
  第十一条凡院内各部门及个人所组织的由院外人员参加的报告会、联欢会、短训班、各类资格证辅导班及文体比赛等活动,须持学院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保卫处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进入院内�
第三章校园公共秩序管�
  第十二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张贴的地点。散发印刷品、宣传品应经学院宣传部同意。禁止张贴商业广告和非法张贴物�
  第十三条在院内构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以及安装网络、电视、广播,由安装构建者报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在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构建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必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上述设施�
  第十四条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日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五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报告、讲座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院长办公室及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活动举行4小时前,将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申请者。集会、讲演、报告、讲座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校园内禁止利用打麻将、打扑克牌等形式进行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理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校园内不允许喝酒(学院因工作需要除外)、禁止酗酒、饮酒行令,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禁止将宠物带入教学区�
  第十九条禁止在校园内道路、房前屋后踢足球、赛车等危及他人安全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加倍赔偿。禁止损坏校园内的花草树木及攀摘果实�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学生离开礼堂、会议室、电教室、实验室、教室、宿舍及办公室等场所,应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否则造成被盗、火灾等严重后果者,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四章重点部位、贵重物品和现金的管�
  第二十二条锅炉房、配电室、电话室、电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财务室、机要室、档案室、车库、室外天然气管道为重点部位。这些部位要有严格的防盗、防火安全措施,有行业的安全制度,有明确的责任负责制以及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凡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力、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和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者、部门领导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由学院配发或交由教职工个人保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等,由保管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员个人的贵重物品(电脑、电视、音响、手机、随身听、学习机等)自己应妥善保管。离开宿舍或教室必须锁好门窗,锁好自己的柜子。因违反规定,保管不善发生被盗、丢失,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现金限额保管制度,不得在财会室留存大额现金。存取大额现金时,必须有两名财务人员乘专车来往,必要时保卫处派员护送�
  第二十六条院内各办公室(包括食堂、小卖部、卫生所等)不得存放大额现金,违反规定发生被盗或丢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学员不得随身携带或在宿舍存放大量现金。所带学费应及时交到学院财务处。平时用钱应存银行,随时存取,注意保管好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加强防范,避免损失�
第五章学生宿舍管�
  第二十八条学员宿舍不准留客住宿�
  第二十九条男士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士未经允许不准进入男生宿舍�
  第三十条宿舍内禁止私自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台灯、电炉、电热器、电热褥、烧得快等电器,禁止用蜡烛、油灯等照明,禁止在宿舍内吸烟。最后离开宿舍者应关掉电源,拔下插头。违反规定者,没收电器并给予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伤害等重大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宿舍观看黄色影碟、录像、网站及阅读黄色书刊。禁止在宿舍搞其它非法活动。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课余时间在宿舍内看电视、听音乐、玩电脑、吹奏弹拉乐器等,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各种炉灶烧水做饭,禁止向窗外和楼道倒水扔杂物�
  第三十四条禁止将宠物带入宿舍和饲养宠物�
第六章交通管理和车辆停放
  第三十五条入院机动车辆应慢速行驶,在指定地方停放。禁止鸣喇叭和使用报警器。禁止院外机动车辆夜间在院内停放,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放者,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接送各类培训班学员的机动车辆,不得在院内停放。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放者,须经保卫处批准,但不能超出能容纳车辆停放量的限度�
  第三十七条凡因搬家、送货、接送病人、婚丧嫁娶等情况和事由,需进入院内的机动车辆,经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后方能进入�
  第三十八条进入院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入车棚,不得乱放,违者发生丢失,后果自负�
第七章消防安全管�
  第三十九条认真贯彻消防法规,积极推行“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学院每年按规定配齐和更换各部位的消防器材,建立各部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进�1—2次灭火器材的使用培训。学院建立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总务处等部门选员组成�
  第四十条学院锅炉房、配电室、图书馆、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机要室、档案室等为重点消防部位,要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规章制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禁止在重点消防部位吸烟,不准带进和使用可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和火源�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是:检查督促本部门防火工作制度、措施的落实;对灭火器材实施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参加学院的消防培训;在本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报告本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礼堂等安全通道处安装栅栏,堆放障碍物;禁止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通道上锁、遮挡�
  第四十三条学院礼堂、会计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在使用时要保证疏散门、室外疏散走道的畅通,使用后及时清理烟头、废纸,防止发生火灾。应设置事故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灯具。计算机房、电教室要有防雷电、防静电设施�
  第四十四条集会、演出要事先检查灯光、音响、线路、开关等电器设备是否安全;消除舞台及会场安全隐患;保证疏散口及疏散通道畅通�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教学区、天然气管道附近、家属楼楼道及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废纸、垃圾、树枝树叶等杂物�
  第四十六条办公室、宿舍禁止私接电线、使用电炉;不准超负荷用电及私自改装电路、私装保险丝。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其损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不准随意挪动和损坏,凡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系)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防火教育,凡因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力造成火灾事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教职工子弟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由家长承担火灾损失;火灾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院教职工居民户口由派出所管理,由本人持房产证或由院校房产部门出具的分配房号证明到管辖派出所办理。单身职工的集体户口,由学院保卫处管理�
  第五十条统招学员的户口,由保卫处负责接转和管理。由本人持入学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明等到保卫处办理。西安市户口的学生不迁转户口,其它地区的学生可自愿迁转。成人班及短训班学员不转户口�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及家属子女居民身份证由本人持户口本到户口管辖派出所办理;凡办理补办、挂失手续由所在社区办公室出具有关证明。凡户口迁转学院的学生居民身份证的更捀补办、挂失由院保卫处办理或出具相关证明;凡户口未转入学院的学生居民身份证的办理、补办、挂失等手续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第五十二条非本市户口,在本院暂住时间三天以上者,应在保卫处或社区登记�
第九章计算机网络及录像录音设备管�
  第五十三条计算机房设置、装修、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静电、防灰尘、防强磁场、防撞击等,易疏散。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检查,制定措施,防止病毒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
  第五十四条计算机房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禁止未成年人上网,禁止校外人员及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机房。校外单位及个人利用学院计算机进行培训、实习等活动,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五条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防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及淫秽色情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活动,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配发给部门及个人的计算机、学员自己携带的计算机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不得利用计算机进行非法及危害他人利益的活动,做好保密及其它防范措施,确保部门及个人有关信息和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本院录像录音设备供教学、科研使用,不得外借私人或用于其它非法制作、翻录放映活动�
  第五十八条在院内公开放映经营性文化娱乐性录像片、碟片,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准放手续,并在保卫处备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和工作�
第十章临时工 、民工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各部门聘用临时工必须持临时工本人身份证、务工证(介绍信)、暂住证到保卫处登记并办理出门证;违者各部门不得使用,凡发生问题,后果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六十条凡进入学院内施工的民工及单位,必须同保卫处签订院内治安管理合同,提供入院人员名单,负责人姓名及施工设备清单等。并在保卫处办理出入证手续,否则,禁止入院施工�
  第六十一条民工、临时工的教育管理遵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掌握他们的表现,对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及时清退离院�
  第六十二条临时工、民工不得安排在要害部门工作,不得管理印章、财物等。因工作安排不当发生问题,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家属院(区)及对外门点的管�
  第六十三条家属院(区)、对外门点属于社会治安管理范围,其治安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保卫处协助管理�
  第六十四条家属院(区)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方政府社区管理。其门卫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居住在家属区的教职工、家属子女应自觉遵守社区、家委会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和休息�
  第六十五条进入家属区送水、送奶、送报纸等商业配送人员,须持所在经营单位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及家委会登记备案,否则,禁止入院�
  第六十六条在家属区举办医疗咨询服务及义诊服务的单位及个人,须经家委会及院卫生所同意。禁止在家属区摆摊设点进行商品的推销和促销。禁止小商小贩入院进行销售活动�
  第六十七条禁止家属区的房屋进行出租。凡因特殊情况由外来人员借住者,由户主带领暂住者持身份证等及时到社区(家委会)、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禁止入陀借住人员须遵守家属区的有关制度和院规民约,房屋主人应对借住人在院内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负相应的责任,并及时清退借住人出陀�
  第六十八条家养宠物要严格遵守《西安市宠物饲养条例》,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和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二章安全管理和事故处�
  第六十九条各系(部)要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把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系(部)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并落实到班主任。学生处、教务处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制订健全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七十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系(部)领导、班主任及在场的同学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值班室,事态严重要及时报警�
  第七十一条在校园内学生因故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急病等情况后,系(部)领导及班主任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及时报告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并根据学院领导指示通知学生家长。医治时所需费用由学生支付,金额较大可由系上垫付或请示学院垫付�
  第七十二条校际之间、系(部)与系(部)之间、班与班之间学生发生纠纷、打架及打群架者,系领导、班主任应及时进行劝解和制止,并及时报告。对于在纠纷中造成一般性伤害的学生,应先到院卫生所进行诊治,情况较重时,由卫生所出具证明前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的有关费用,应由本人先负责,学院处理后,按照处理决定执行。超出所需治疗范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认定承担的医疗费用,由承担赔偿责任的学生所在系(部)追缴�
  第七十三条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系(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将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七十四条在校园内发生的纠纷、意外事故,由保卫处牵头调查,有关部门、系(部)协助配合。对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牵头,有关部门、系(部)协助。对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的,可按程序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禁止当事人及家属在学校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工作秩序�
第十三章� � � �
  第七十五条未经批准登记的各类协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组织属非法组织,不得开展活动,应自行解散�
  第七十六条打架斗殴和行凶、聚众闹事、起哄滋扰、吸毒贩毒、传播观看淫秽书籍及黄色录像、传播邪教等行为属非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理或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无理取闹,干扰工作和教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十八条因不服从领导和管理或以其它借口打骂管理人员、干扰公务、妨碍管理人员正常生活者,给予政纪处分,情节恶劣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十九条因打架斗殴致伤者,医疗费用自负,在打架中无辜受伤者,其医疗费等由打人者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凡见义勇为及校卫队员因公受伤者,其医疗等费用由学院承担扣除侵害人负担费用已兑现的部分�
  第八十条各部门对反映的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消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凡是态度消极、措施不力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部门主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凡见义勇为、积极制止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有贡献的人员,由学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十二条其它形式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当事人的有关情节比照本条例相关的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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