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

学院安全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2-10-16

(陕行院发�2006�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消防法》、《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道路交通、饮食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其它法律法规对消防、危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它规定�
  第三条学院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罚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包括部门、系、北校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人。全体教职工是安全工作责任人。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在学院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院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兼﹚,日常办事机构为安全办公室,安全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院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罚�
  第七条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职�
  1.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3.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督促有关科室(下属)及时整改�
  4.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经验�
  5.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条具体分工如�
  1.保卫处:负责学院安全应急总体协调和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2.总务处:负责饮食卫生、学生宿舍、招待所、医药卫生等安全和水、电、气、校园道路等基础设施安全,防汛防洪、负责教学、行政和生活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等安全�
  3.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礼堂等安全�
  4.基础教研部: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安全�
  5.基建办:负责学院基本建设的安全工作�
  6.院办:负责学院通勤车辆、校园网站和通讯等安全工作�
  7.教务处:负责教学大楼的安全工作,并指导、监督教学活动中的安全工作.
  8.其它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台帐,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消除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各监督单位应建立例行检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各科室的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包括:
  1.交通安全教育�
  2.消防安全教育�
  3.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4.用电安全教育�
  5.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6.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7.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院内外活动安全及其它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三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四条加强对驻院工程队和其它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院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各单位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校园道路交通安�
  第十七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要求如下:
  1.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
  2.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3.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院内机动车辆的速度�
  4.切实改善校园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5.严格进行日常管理:①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②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6.校园道路应保持通畅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明显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应及时消除�
第五章饮食卫生安�
  第十八条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和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危险品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第七章消防安�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执行《学院消防安全暂行规定�
第八章校内设施安�
  第二十一条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宿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们鉴定的危房(C级和D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承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主管院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章集体活动安�
  第二十四条加强院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单位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符合安全标准。学院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天等按规定必须停运的恶劣天气,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凡在校园、礼堂、饭厅、教室、体育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文体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和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组织的院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必要时要由组织者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十章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条学院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检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的伤害事故。学院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它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陪护、治疗�
  第三十二条学院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院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
第十一章校园治安管�
  第三十三条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保卫处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院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十二章安全制度和检�
  第三十七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八条建立完善学院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院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建立完善学院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院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单位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院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条建立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院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
  第四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院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领导�
  第四十二条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应立即报告院长�
  第四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关负责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
  第四十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执行《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2.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3.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院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院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5.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育和课外活动、开展学院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6.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7.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8.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六条因管理失职,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年终奖,扣发事故直接责任人工资(奖金�500-2000元,扣发事故单位主要安全工作负责人工资(奖金�300-1000元;因管理失职,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年终奖的一半,扣发事故直接责任人工资(奖金�300-1000元,扣发事故单位主要安全工作负责人工资(奖金�100-500元。上述扣发款项由学院安全办公室执行并纳入学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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