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和报考各类院校暂行规�

(陕行院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组织人事�    来源:组织人事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提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历层次,提升学院教学、科研、咨询水平,落实中长期教职工培训、进修规划,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参加国家计划内统招、出国留学、脱产研究生班,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个人申请出境深造、在职培训、进修、业余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职教职工及参加短期培训和专业培训的教师�

  第三条参加培训进修和报考各类院校的教职工,在自愿的原则下,应与学院签订协议书。在签定协议书后,本暂行规定对其具有约束作用�

  第二章报考、进修条�

  第四条培训进修和报考各类院校的在职教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学院工作必须满三年以上(特殊情况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二)具有优秀的思想素质和较强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积极认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利用业余时间提高学历、攻读学位的在职教职工及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且所在部门(系、部)不新增加工作人员和教师的前提下,可申请报考、进修�

  (四)身体健康,符合所报专业要求�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申请培训进修和报考各类院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后,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报学院审批�

  第六条专业教师外出脱产参加短期培训,由所在系、部事先向教务处提出本学期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专业,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如承担有教学任务,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人经学院审批通过后,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学习、参加考试期间需要请假的,按学院劳动纪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录�

  第八条申请人在通过培训进修和各类院校的考试后,凭培训进修院校和报考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到组织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脱产研究生班、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业余学习、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职教职工及专业教师,在录取后、入学前,与学院签订《在职人员学习协议书》后,方可参加进修和学习�

  第五章学习期间人事管理、工资发放、学习经费、福利待遇等相关问题

  第十条申请人在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所在学校规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完成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学习期间人事管�

  (一)国家计划内统招入学的人员,如在院内有住房,须在总务处办理退房手续后,方可在组织人事处办理人事调出手续�

  (二)出国留学人员自接到入学通知书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自行到省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将个人档案交人才中心保管,由人才中心进行人事代理,逾期不办者,视为旷工,按劳动纪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学院批准脱产进入研究生班、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个人申请出境深造攻读学位学习的在职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的人员和参加短期培训、课程培训的专业教师,继续由学院进行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学习期间工资发放

  (一)经学院同意脱产进入研究生班、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个人申请出境深造攻读学位学习和在职培训、进修的在职教职工和参加短期培训、课程培训的专业教师,在学习期间,继续在学院发放工资�

  (二)其他将人事关系转出本院的人员,在转出之日起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学习期间福利待遇

  (一)学院批准脱产研究生班、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个人申请出境深造攻读学位学习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停发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院内有住房的须找担保人(院内职工)交足保证金后方可离职就读�

  (二)在职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和参加短期培训、课程培训的专业教师,继续在学院享受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学习经费

  (一)学院在职教职工报考脱产研究生班及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及个人申请出境深造攻读学位学习在录取或批准后,学习期间费用全部自理,完成学业取得相关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返回学院继续工作的,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学费报销�

  (二)业余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经费自理,学习结束后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办理学费报销�

  (三)经学院批准参加短期培训、课程培训的专业教师,学习期间费用自理,学习结束后,凭培训相关证书(复印件)报销学费�

  (四)因工作需要,由学院安排的短期培训和学习进修人员学习期间工资和院内津贴继续发放,报销学费(含公派出境短期培训人员)�

  (五)急需专业、经学院选送入学的教职工,在学习期间工资照发,津贴奖金暂停,学费自理。学习结束后,凭相关学历证明,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学费报销,补发学习期间的津贴、奖金�

  (六)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期间经费自理,个人应向人才中心缴纳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档案管理费等�

  第六章毕�

  第十五条报考各类院校学习的人员在完成所学内容,通过所在学校考试后,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参加短期培训的专业教师,在培训结束后,须向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取消当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七条欢迎计划内统招、出国留学人员毕业后回学院继续工作�

  第十八条脱产研究生班、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及个人申请出境深造攻读学位的人员毕业后,应当按入学前与学院所签订的协议,为学院继续服务,取得硕士学位为学院连续服务不少于8年,取得博士学位为学院连续服务不少于10年�

  第七章毕业后待遇及报销

  第十九条学院对经过批准上学取得学历或学位的教职工,分层次报销学费:取得大专毕业证书,按学费的50%给予报销;取得大专起点本科学历证书的,按学费�80%给予报销;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按学费的100%给予报销�

  第二十条由学院选派到外地培训进修和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在一个年度内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

  第二十一条凡参加培训进修和报考各类院校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完成学业后必须回学院按《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为学院服务。若本人违约坚持要调离学院的,可按其回校后的服务年限抵偿学费,每服务一年折扣学院所支付学费总额�20%,不足部分由本人用现金补偿并加罚学费总金额的30%;脱产学习的,学成后未为学院服务的,违约坚持要求调离学院的,应由本人抵偿包括学习期间工资在内的所有费用并加罚全部费用�30%�

  第二十二条学习毕业后不回学院工作又不退房的,其住房按市场价由学院从其取得学历(学位)的下一个月起,以出租价格从其保证金中逐月扣除。保证金扣完后,再从担保人每月工资或离、退休金中扣除�

  第九章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学院教师(非教�)申报晋升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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