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行 政 学 院

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咨询服务实体管理暂行办法

一、宗旨

为进一步贯彻我院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办学方针,充分利用学院的学术资源,发挥我院的经济、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科研优势,规范科研咨询服务行为,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各方面发展提供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科研实体的组建和审批

1 、根据社会需求和我院的科研能力,学院可组建院、系(部)两级科研实体。院级科研实体代表学院对外开展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和相关活动。各系部可根据各自的学科特长和科研能力,组建由系部统一管理的科研、咨询服务机构。

2 、院级科研实体的组建,由科研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学院的实际出发,会同主管院长提出具体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3 、系部利用学院有形或无形资产独立组建科研实体的,由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报告,由学院科研实体主管部门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系部组建不占用学院资产的科研实体,由学院科研实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登记。

三、科研实体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1 、科研实体是我院面向社会开展学术研究、咨询服务的窗口,是我院教师理论联系实践的载体,是学员从事实习活动的基地。凡我院教研人员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并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均可参加学院科研实体组织的有关科研咨询活动。

2 、科研实体以实际投资情况和登记规定,相应确定自身的性质。经社会登记的科研实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3 、科研实体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面向社会、面向政府、面向企业从事经济、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和培训交流等活动,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咨询服务费,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4 、科研实体的咨询服务收入除给学院上缴必要的管理费外,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实际支出,支付科研咨询服务人员的劳务费,以及改善办公条件和增加实体积累。

四、科研实体的管理

1 、学院成立科研实体管理机构,代表学院负责对科研实体的日常管理。科研实体管理机构附设在科研处。

2 、凡利用学院有形或无形资产组建的科研实体,每年按营业额百分之五的比例给学院上缴管理费。同学院具有投资关系后,学院享有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的权利。

3 、学院对科研实体的组建和发展,采取支持和扶持政策。院级科研实体开办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开办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备;实体组建后二年内,管理费免交,二年后至五年期间,管理费减半,利润免收。

4 、学院对科研实体上缴的管理费和利润,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我院科研活动的开展和奖励对科研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五、附则

本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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